第十五条

有效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所辖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在其管理的农村区域履行本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

农村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履行本条例对村民委员会规定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

在农村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的人居环境治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