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条已修改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