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