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