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丢弃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焚烧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