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三)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四)丢弃动物尸体;(五)焚烧垃圾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六)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