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三)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

(四)丢弃动物尸体;

(五)焚烧垃圾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六)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