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