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未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的乡镇辖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