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正常运行时,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