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城镇、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责任和标准。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