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