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加强重点行业及乡镇(街道)、村(社区)治安防控,依法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制,落实各项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