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配套制度,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程序,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