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本地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建立联动机制,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