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建立保障机制,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