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