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经营和风险状况。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