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