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