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