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