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就下列重大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定自治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管理等各项措施;

(三)立足自治县特点和发展定位,制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

(四)弘扬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保护传承本地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事项;

(五)加强民生保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事项;

(六)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