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有关机关、部门、团体等可以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体问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