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县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注重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引领和推动自治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民,为民立法,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