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