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经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审查,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