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历年积累;(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四)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资金;(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生产费;(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九)其他资金来源。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