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并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佩戴导游证,开启导游执业应用软件;
(二)在团队旅游中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
(三)按规定随团活动,自由活动时间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除外;
(四)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五)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