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保护和扶持中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中医药和确有疗效的民间诊疗技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