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保护和扶持中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中医药和确有疗效的民间诊疗技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