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风景区规划或者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对风景区以及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风景区环境被破坏的;
(三)未依法对风景区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
(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