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规定和标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配置电梯,采购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电梯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