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医疗废物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