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