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决策及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