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各类开发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根据需要集中配置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提升整体配套水平。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