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