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备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健身和应急避险等功能,具有良好绿化环境和较完善设施的公共场所。

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