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