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