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救火防护装备等保障,开展必要的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专业性、科学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