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