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