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二)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推诿处理;(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