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铁路车站设置公共卫生检疫站点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公共卫生检疫站点的设置和运行,应当在满足应急管理需要的同时,减少对铁路车站运行的影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防控要求,做好列车、车站等场所的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防护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防控方案和处置预案。

在列车和车站内发生依法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铁路沿线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重点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检测点和隔离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