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反馈相关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