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反馈相关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