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