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