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