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合作对接,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引进要素资源,加强中小企业促进领域的协同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