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