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