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港口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