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港口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